骗取贷款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穆璐

1.2023年《立案标准二》中50万元以上应当追诉,50万元以下不构成“重大损失”

二。计算“重大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三、损失必须具有“债权不能实现”的特征

四。不宜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不良贷款”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5.如何认定“特别重大损失”?

结束语

上导轨轴承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生效)增设的罪名。对于骗取银行贷款,当时规定有两种入罪情形,一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种情况是选择性关系,其中一种构成犯罪。

103010(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将两种入罪情形改为一种,取消了“其他情节严重”的入罪情形,只有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修改后,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犯罪的犯罪构成。采取欺骗手段,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5-1条第1款)

可见,对行为人诈骗手段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另外,损失的大小和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决定了处罚的级别,是3年以下还是3-7年。

1.2023年《刑法》中50万元以上应当追诉,50万元以下不构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5月15日实施的《立案标准二》(以下简称2023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50万元以上。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2022 《立案标准二》为规范性文件。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立案标准二》(法发〔2010〕22号)称:1。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判工作需要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审慎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正式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23年《标准二》号确定的5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门槛,是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起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50万元的门槛,就不会被起诉。

二。计算“重大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为了赢得不起诉的结果,刑事律师需要先计算损失。《立案标准二》,2022规定,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损失金额包括未付利息吗?偿还的利息扣除了吗?是押金,手续费等。包括在内?

这一点有争议,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众说纷纭。理论上,有人认为“损失”是指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保证金和金融机构收取的违约金。已支付的保证金和利息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包括利息。山东2020年发布的《立案标准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的贷款本金为限,并扣除支付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我部有一些案例,如任火,王波等。第一审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金融票据罪[(2021)38号0830、38号],只计算本金,扣除已发生的利息。还有的在侦查机关立案时计算逾期贷款本金,立案前返还的利息不抵本金。如山东惠民利源煤业有限公司、孙秦、朱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020)鲁1621兴初4号]。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采用不同的标准计算,可能会影响是否达到骗取贷款罪的门槛,是否构成犯罪。

三、损失必须具有“债权不能实现”的特征

贷款逾期后,银行直接报案,一般来说,很难直接认定“损失”。所谓损失,只有经过合理催收,债权不能实现,才能认定为损失。否则就是过期了。合理催收后不能归还本金的,视为造成损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应当提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如有证据证明本人或第三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且部分案件无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则可计算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追诉标准(二)》(银发[2001]416号)和2007年7月3日颁布实施的原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损失”的定义是:“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本息,或只能收回一小部分”。

甚至在银行系统内部,一切都用尽了。

救济方法之后,比如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追究担保人责任之后,未能收回的那部分本息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并没有穷尽救济程序,则即使在案发后行为人才归还贷款,亦不应认定损失。

骗取贷款罪认定中的合理催收并不必须是民事诉讼。但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情况不应认定损失:

第一,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并且明确表示承担偿还责任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规定,“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如果有这些情况,则表示借款人即使有能力亦不愿意偿还。除此以外,在借款人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不应认定造成银行损失。

第二,若借款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不能推定银行损失。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应是直接的、实际的、终局性的损失,必须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确实遭受损失这一实害结果的发生。若借款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银行在采取民事诉讼和执行后必定能够执行回财产,则没有造成损失。

第三,就是借款人在立案前还清本息。即便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在案发前归还了贷款本息的,就不满足“给银行或金额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客观要件,自然不构成犯罪。

四、不宜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2009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明确指出,不良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各个级别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不宜一概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银行贷款分类跟刑事诉讼的损失认定规则有差异。刑事案件除了考虑银行的商业运作之外,还要对偿还态度、担保能力和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比如银行业在未对担保人进行民事诉讼之前可能就认定损失,但是刑事案件中,如果担保人有实力偿还,或者行为人自己另行筹措资金在立案前偿还了,则不一定形成损失,不宜把形成不良贷款的数额与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数额简单等同。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骗取贷款罪的第二档处罚是3年以下还是3-7年,适用于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截至目前最高院没有对“特别重大损失”作司法解释。

有的案件判决对于何为“特别重大损失”也未论理,比如朱×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一审案〔(2021)豫1724刑初615号〕,法院直接认定“420万元逾期未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另有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案〔(2021)浙0203刑初254号〕,尚有本金1044751.26元无法归还,直接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实务中对“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出现较大的不一致。较早的判决中,比如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二审案〔(2021)陕08刑终147号〕,2021年3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在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中,相类似的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 倍。

2023年《立案标准二》实施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若将其视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根据“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大致相差5 倍的方法认定,则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为300万。

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4倍掌握。

结束语

以上就2023年《立案标准二》后,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整理。

骗取贷款罪是悬挂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罪要成立,需区分具体情形,对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的企业融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为了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存在一定虚假,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END)

阅读更多:

辩护律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无罪判例、免予刑事处罚和轻判案例分析

北京刑事律师:贷款诈骗罪如何作无罪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案例裁判要旨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明知提供虚假材料还构成犯罪吗?

金融犯罪律师:有真实足额担保或还清贷款,能否认定骗取贷款罪?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审批者承担什么责任?

相关问答:骗取银行贷款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依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凡此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