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收集证据?
说实话,收集证据是个坑,好多基层警察都掉进过这个坑。
由谁来收集证据,该走什么程序,收集到什么程度,有什么要求,这些都必须要明白,谨记在心,才能做一名合格的警察。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作了一处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规定通常也被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一、警察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办案的基础性工作,非常重要,《刑事诉讼法》对于收集证据的各种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扣押物证、书证必须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等等。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办案民警不能违背这些程序规定。更重要的是,一定不要执着于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完全无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就算你的师父是这么做的,就算你师父要求你这么做,你的心中也一定要有分寸。毕竟,一旦违法,师父是救不了你的。
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谓非法的方法,一般是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一种审讯方式。不仅对被告人讯问时严禁逼供,对证人或者其他人询问时,也不能逼取证言或者强迫提供证据。
我国对刑讯逼供行为严令禁止,《刑法》第247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刑讯逼供丢掉饭碗的警察,数以千计。
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所以取了也是白取。
更为重要的是,警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尤其重要,是因为这是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专门加上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这条。
三、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一定要全面听取、记录证人证言,全面收集有关公民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得只听取、记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言,而拒绝听取、记录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言,或者拒绝听取、记录有关公民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合法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那些呢?《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清楚了,包括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辨认、查封、扣押、冻结、侦查实验等手段。《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手段,不能用于收集证据,或者即使取得了一些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使用测谎仪得出某人实施了某一行为的结论,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使用测谎仪收集证据,因而其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