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是怎样被破坏的
首先,作为儒家伦理首要特征的等级观念,它是腐败等违法现象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绝对化的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又使民众制约的力量相当薄弱;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腐败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同时,当法律不能约束权力者,反过来法律成为了腐败者维护特权的工具,这是同现代法治国家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的精神相违背的。
其次,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亲、义、别、序、信就是行为准则,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宗法伦理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很多人而言,只知有官,不知有法,在他们的意识里,所谓“法”多指“杀人偿命”等还能寻到一些同态复仇影子的刑事法律;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找有威望的人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在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心目中也要打上几分折扣,输官司的一方无论是否该输,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天然而成;第四、人情、面子困扰司法人员,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执法者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第五、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认为行政力量可以解决一切,视权大于法;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再次,国家本位是以国家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法理念,它的核心判断是法律是国家的附属物,法源于国家,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手段,任何规范只要打上国家的印记,就是法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法离不开国家是因为国家是造法之母;国家离不开法律是因为法律是实现统治阶级政策、执行国家职能的工具,在这种传统文化上形成的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就是在社会生活中重义轻利,讲身份等级,忽视人的正当利益和需要,轻视人的权利,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中国传统‘集体本位’,简言之,就是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个人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传统文化所推崇的礼治主义,实质上就是一种披上了温情面纱的“人治”,即所谓“天子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与法都从属于君主,最终统一在以君主为代表的“人治”之下,使得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与法律错位,法律趋于道德化,而道德化的法律缺乏明确、普遍统一的规范作用,进而导致权力和人情因素渗入到法的各个环节和领域,这就使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