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宋代在经济上的不同

唐宋时期在我国历史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上个世纪,中外学者对唐宋史作了深入研究,取得了骄人的进展。这其中,唐宋历史观起到了主导作用。本文拟对二十世纪的唐宋历史观作一总结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从历史观的角度对唐宋史研究的进一步开拓提出我们自己的看法。

最早从历史观的角度对唐宋历史作全面分析并提出唐宋变革论的是日本学者。19lO年,内藤湖南在日本《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发表了《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在这篇文章中,内藤湖南指出唐代和宋代在历史发展上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具体是:第一,从政治上来说,在于贵族政治的式微和君主独裁的出现。也就是说,六朝至隋唐为贵族政治盛行的时代,宋代则代之以君主独裁;第二,人民的地位亦有显著变化。贵族时代,人民在整体贵族眼中视若奴隶。唐代的租庸调制,意味着人民向政府纳地租、服力役和提供生产成果。唐代中叶开始,这个制度自然崩坏,改为两税制,人民从束缚在土地上的制度中得到自由解放.他们可以用钱代实物去纳地租,从而开始摆脱奴隶佃农地位:第三,在官吏的选拔上,贵族时代行九品中正法,选举权为贵族左右.隋唐开科取士后为科举制所代替。官吏选拔由配给方式变为容许机会均等;第四,党派的性质有所改变.唐代朋党以贵族为主,专事权力之争。宋代朋党则明显地反映了当时政治上的不同主义:第五,经济上亦有显著变化.唐代虽然不是实物经济,但不少物品在利用货币表示价值之余却以绢布来交换。自宋代开始,货币经济非常盛行:第六,学术文艺的性质亦有明显变化。经学由重师法、疏不破注变为疑古,以已意解经成为一时风尚.文学则文章由重形式改为重自由表达;第七,艺术方面,以五代为分界,以前的壁画大多强调传统风格。以后的水墨画则采用表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方法。音乐方面,唐代以舞乐为主,乐律重形式。宋代以后,随着杂剧的流行,通俗艺术较盛,品味较古的音乐下降,变得单纯以低级的平民趣味为依归.依据这些变化,内藤湖南总结说:“总而言之,中国中世和近世的大转变出现在唐宋之际.”由此,他提出了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的唐宋历史观.

内藤湖南的唐宋历史观提出后.在日本学术界产生极大反响。赞成其说者不乏其人,反对者也大有人在.围绕唐宋变革论, 日本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大论争,这场论争一直贯穿于二十世纪的唐宋史研究,有力地推动了唐宋史研究的开展。宫崎市定继承并发展了内藤湖南的唐宋历史观.五六十年代,宫崎市定首先指出:古代、中世、近世的三分法同样适用于东洋史。东洋史这三个时期的最大特征,也就是统一、分裂、再统一。东洋古代的发展,是由春秋时代的割据经战国时代至秦汉帝国的统一;中世以后,则形成三国魏晋南北分裂时代,隋唐帝国时代为表面之大一统时代,中唐以后割据势力再抬头,至五代分裂更甚;宋王朝统一后迄明清时代,大致维持统一之局,是为近世。他还说,从世界史的观点看,最早进入近世的是西亚,其次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最后才是西洋.东亚受西亚的影响.西洋受西亚、东亚的影响才进入近世。接着,他详细分析了唐宋时代的变化。其分析侧重于经济变动方面。第一,宋以后,中世庄园之隶农(部曲)获得解放,代之而起的是佃户制。所谓佃户制,其本质是自由农民与地主间所缔结之自由的佃耕契约关系:第二,经过唐代三百年较和平的统治,人民私有权逐渐发达。两税法实行后,人民土地私有遂获得国家正式的承认,人民劳动力也获得自由。简言之,从唐中叶以后,土地倾向于私有化、贷借化:第三,入宋以后,因科举制度而新兴出一批官僚阶层,就文化上而言,他们属于读书人;就政治上而言.他们是官僚:就经济上而言,他们是地主、资本家.他们以土地作为资本投资之场所,从事生产、买卖、交易。同时,产业之经营已商品化、分业化.故宋代以后,经济之发展已脱离家内工业的阶段,走向了近世的资本主义式的大企业经营;第四,中国所谓庄园,实际上是中世的土地经营方式.它起源于汉,盛行于南朝,继之于唐。此种私家经营的庄园,随均田制之崩溃而衰落,继之而起的是近世资本主义的大土地经营,决不是一般所说的均田制崩溃和庄园制继之代起;第五,中世庄园崩溃后,近世资本主义式的农业经营发达,都市的形式为之一变.宋代的都市,已几乎成为“商业都市”——以分业为基础的大企业(例如纺织业、制陶业等)与合股经营的大企业发达,科学知识亦进步:第六,从经济观点看,宋代可谓是运河中心时代.所谓运河中心时代,是以运河从事交通、搬运的事业发达,故运河时代也可谓商业时代。中国的商业,到宋以后,面目一新,对农业生产商品化有重大影响:第七,唐玄宗时代,政府兵制为募兵制,实为近世兵制的特色。在募兵制下,军人成为一种职业,兵员系从农民分化而来,这与近世产业分工的发展,同为近世社会的特征之一;第八,宋代在哲学、文学、自然科学、美术、工艺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成为近世的文化.火药、印刷术、罗盘针的发明,早于西洋几个世纪。煤的使用是燃料的革命,煤、铁的大量使用正是近世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当时的中国在世界上占有先进地位。此外,宋代已有独立的逮捕、讯问、裁判犯人的机构,加以诉讼学发达,起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作用.审判机构的进步,也是近世文化的特征之一;第九,世界近世史上的另一个***同特征,是民族主义的勃兴.唐末,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世界的周边各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渐高昂,例如晚唐时期的突厥与回鹘,在西方影响之下,制作自己的文字,这是游牧民族自觉和先声,东亚世界近世发展的起点。到了八十年代,宫崎市定在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批评者意见的基础上,又发表了{从部曲到佃户》一文,对自己的观点作进一步阐释。第一,从唐到宋,最重要的社会变迁之一是贱民的解放。在唐代,贱民指奴婢与部曲,奴婢即奴隶.部曲属于奴婢与自由民之间,如西欧中世的农奴。在唐末五代的动乱中,部曲获得解放,上升为佃户,或曰“佃人”:第二,从部曲到佃户的变化,反映出唐宋间的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宋以后,佃户完全变为自由人,他们与地主的关系是平等的,尤其是在订立租田契约之际,完全具有选择权.因此,宋代以后,新的劳动形态出现,庄园闭锁经济已告消失;第三,宋代政治的最大特色之一,是在独裁君主之下,万民平等,打破了古来所谓“身份制”.前代用以各良民区分的贱民阶层(如奴婢、部曲等),到宋代以后已不存在,这无异是一项重大的“人权宣言”.宋代的佃户,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如地主,这是事实,但对第三者而言,并未失去对等的地位,这与唐代的部曲对主人以外的良民仍处于劣势的情况是不同的。宋代的佃户固然是一种“身分”,但这种身分等差是临时性的,如佃户将田地退还给地主,佃户立即可以恢复本来的自由民地位:第四,宫崎接受柳田节子的意见,承认宋代荆湖南北路、四川等“后进地带”在大地主庇护下的佃户性质,实际为中世的部曲,而非近世的佃户。但他指出这只能适用于“后进地带”;第五,在均田制时代.中国确曾出现过有如西洋式的庄园制,中国若有农奴制,便是在此时代.但宋代以后的庄园,与西洋之庄园完全不同,故其佃户亦不得视为农奴:第六,中国的社会,宋代以后,贵族、官僚、富豪的家族,无法持续长久,不象六朝隋唐的中世贵族社会,绵延不绝.宋代以后,广泛实行着“社会流动”。因此,宋代以后的社会,实为唯才是视的时代,这是近世社会的特征,决非所谓的“封建”的固定社会。

对于内藤湖南提出的唐代历史观,前田直典率先进行了批判。1948年,他在《历史》第]卷第4期发表了《东亚古代的终结》一文。文中.他设想东亚的中国、朝鲜、日本的历史具有平行法,以这一基本构想为基础,前田反对唐中期为中世和宋代以后为近世社会的说法。他主要根据加藤繁的唐代中期前的大土地主要由奴仆耕种,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由佃农使用盛行的大土地所有论,提出“唐代末年古代终结说”。这虽然没有明确倡导“宋代中世说”,但却开了此说的先河.稍后,石母田正依据加藤繁、周藤吉之有关大土地所有制研究的成果,认定中唐以前的大土地所有为古罗马的奴隶制大土地所有制,将此后形成的庄园制视为隶属性的佃户制。他说,佃户尽管在身份上是自由民,但在现实阶级关系中尚未成为农奴,而是接近奴隶形态.以这样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宋代处于从古代奴隶制向中世农奴制过渡期的位置.同样,仁井田升也根据加藤繁、周藤吉之的研究成果,视农奴制为中世封建制,又视地主佃户关系为农奴制,从而确定唐宋变革为从唐代奴隶社会转变为宋代农奴制社会。

五六十年代,针对宫崎市定的学说,周藤吉之作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他强调:第一,宋代佃户的身份隶属于主户,没有迁徙自由,或称为“随田佃客”:第二,地主对一般佃户的生活作某种程度的保证,但佃户对地主须负责重租,重役,双方形成一种经济上的依存关系;第三,宋代的佃户与农耕奴隶不同,农耕的奴隶完全依附于主家,而佃户可独立经营生计。佃户与“佃仆”、“地客”类似.宋代的生产关系,可以说是从奴隶耕作转移至佃户耕作的阶段;第四,宋代以后,豪族(即官户,或谓形势产)的土地增扩,而从事庄园的经营。在庄园耕作的,即佃户与奴隶,或雇佣.此种庄园,从唐末至宋代之间,大为发达。根据这些特征,周藤认为宋代开始实为中国的中世社会。另外,崛敏一指出,从唐代古代国家和均田农民的生产关系向宋代个人的生产关系(地主佃户关系)的转化是封建制的形成,他把均田农民的分化视为中国中世社会的起点.柳田节子也非常重视均田制崩溃后地主佃户关系形成这一事实,但在某些方面,她似乎折衷了宫崎和周藤之说。她强调,宋代及其后的“地域差”的重要性,认为在“后进地带”的荆湖南北路、四川等地区,佃户的身份隶属性强,而在“先进地带”的以两浙为中心的长江下游地区,常是一田数主,佃户有较高地位.不宜一概而论.在宫崎市定八十年代所发表的成果中,显然部分吸收了柳田的观点。

八十年代,渡边对唐代古代终结说和宋代中世说作了进一步论述。他说,均田制下分田农民对上级土地所有者即国家而言,劳动过程、所有权等方面不存在充分的独立性,可以被看作国家奴隶。两税法是实现了事实上的私人土地所有,通过把主客户、五等户放在政治性的臣属关系之中征收地租的体制.宋代负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核心地位的农民是中户中产阶层,他们作为典型,编成的主产阶层可理解为典型的国家农奴.因此,渡边把唐宋社会变革视为从国家奴隶制向国家农奴制的转变。

除上述两说外,还有一种观点视唐宋变革为封建制的再组成,即封建制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五十年代,池田诚指出:均田制是以土地为媒介分配生产物的关系,本质上不是奴隶制。唐宋变革,是由于均田农民的解放而形成的地主佃户关系的过程.他与宫崎市定不同,将宋代的地主制视为封建制,并指出其特征是自给自足经济、拥有土地以外的生产工具而独立经营的小农的存在以及超经济强制。因此,他认为宋代仍为封建社会.唐宋变革便是封建制的再组成.六十年代后期,佐竹靖彦在吸收日本领主制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把唐宋间庄园制向地主佃户制转变理解为从大经营开始的小经营的自立过程.进而,他论述说,形成宋代乡村制度的过程是同地主土地所有相结合成立的封建性村落规范和由明确权力构成村落行政的过程。佐竹以私人的生产关系为视点,把唐宋变革看成从封建制前期向封建制后期的转化过程.

此外,在五十年代的论战中,浜口重国强调唐宋及其以前,基本的生产关系是国家和一般农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唐宋期间没有变化,次要的生产关系是从奴隶制向农奴制的转变。这种观点事实上基本不承认唐宋有所谓社会变革.在七十年代的讨论中,小山正明把中世封建制的成立期界定在明末清初.并据此确定唐宋社会变革是古代国家形态的延续,将唐宋社会看成是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的成长过程.也就是说,连宋代社会也看成是奴隶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