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转租合同满足法律关于生效民事行为的条件就可以生效。但是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转租期限:

如果转租经过出租人同意,则只要转租期限不超过承租期限且没有其他明显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转租合同有效;如果未经过出租人同意,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合同。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对转租人无权处分行为的默示追认。

租赁合同年限:

1、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租赁期限不低于六个月的,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

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