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应该如何确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问题;二是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签字与盖章地点不同,何处为合同签订地。本条规定有效地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了司法活动。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仅凭本条法律还不能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需要从审判实践的角度,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
实务中,合同签订地条款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订立的,实际签约地与合同签订地条款的记载基本是一致的,目的在于把合同签订地固定化。本条解释针对第一个问题,规定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条款,该条款就应当对其有约束力。这样规定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否则,合同签订地条款就会成为无用条款,违背了当事人缔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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