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会计法律制度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是:

1、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得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规定来编制。

2、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4、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基本编制要求

1.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持续经营是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基本假设),它是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2.一致性原则。即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各期应保持一致,除非准则要求改变或主要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重要性原则。重要性”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误会影响使用者根据此做出经济决策,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4.不能相互抵销。是指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项目不能抵消,但以扣除减值后的净额列报资产不属于抵消。这实质上是要求财务报表应以总额列报,不得以净额列报。

5.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列报当期报表时至少应当列报上一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6.相关披露。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和财务报表是否为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