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关系包括
档案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
另外档案法律关系是指由档案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档案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形成的档案行政主体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关系是由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及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客体是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或目标(档案和行为两种)、档案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另外,档案法律关系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档案权利和承担档案义务的当事人,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而且,档案义务是指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各类档案管理者是档案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义务主体。管理者自身对档案形式上占有的权利是与归档、保管、移交、公开公布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义务相统一的。相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档案义务主体十分广泛,存在于政、农、林、牧、副、渔、商、矿、建设、医疗、学校、科技等几乎所有领域中管理人、事、物的社会关系之中。由于档案涉及各个领域。
因此,档案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有国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