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应用范围应该扩大,否则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震慑犯罪
很多人认为死刑的应用范围应该扩大,否则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震慑犯罪的说法是片面的,原因如下: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有些特定对象并不适用死刑。
判决死刑是有一定条件的,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综上所述,死刑的应用范围并非应该无限制扩大,因为对于一些特定群体,如未成年人、孕妇和年长者,应当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保护。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规定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正原则的考虑,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平衡。因此,认为死刑不足平民愤、不足以震慑犯罪的说法是片面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保持谨慎和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