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以及一切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办事,即建立适用一切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为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来的,在当时以及以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政权都起过历史进步作用。资产阶级法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组织形式,其重要标志就是资产阶级通过选举选出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集中本阶级的意志制定成为法律,同时组织政府和司法机关组织和保证法律的执行。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并未真正实现过,因为资本和真正的法制原则是不相容的。资产阶级一方面需要法制,因为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要求人们一体遵守,以实现它的统治;另一方面,又由于资产阶级害怕劳动人民,因而感到法制对他们也是一种束缚。所以,资产阶级虽然在形式上确立了法制原则,但在实际上他们自己又破坏了它。特别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在垄断资本日益表现出它的反民主本质的时候,资本主义法的这种法制原则更是明显地受到破坏。在立法方面,帝国主义国家制定了大量违反宪法和资产阶级公开宣布的民主自由原则的法律;在司法方面,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尤为突出。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尖锐,有些帝国主义国家的非法镇压活动越来越扩大,行政和司法专横的倾向也越来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