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如下:
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当月,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按规定向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对于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上海生育金的领取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具体金额根据生育胎次不同而有所差异。
2、生育生活津贴。从业妇女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其计发标准是根据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3、生育医疗费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可获得3600元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可获得600元补贴。妊娠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可获得400元补贴。
4、计划生育奖励费。
5、特定情况下的奖励费。
综上所述,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在职职工、失业妇女、自由职业者或非正规就业劳动人员等,只要满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