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根据什么标准处罚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供水设施的。
扩展资料
案例:城区一施工企业私接管道偷水被罚
9月4号,钟祥市坤龙供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城河街原商业局院内,有人私自接自来水管道,涉嫌偷水,且水量较大。
据市坤龙供水有限公司稽查办公室副主任廖春平介绍,当他得知私接水管是院墙外道路施工方所为,当即要求施工方安装水表并按表缴纳水费,但施工方置之不理,并有五个民工不问青红皂白动手打人。
报警后,郢中派出所民警及时介入进行调解,责令施工方向廖春平道歉,并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对施工方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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