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法中有哪些体现

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解释至少包含了四个依次递进的逻辑层面:人格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结果平等。理论上男女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维结构的复合概念,实践中男女平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指的是平等地展示和实现人的价值,平等地享有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消除一切基于性别而产生的歧视,是男女平等的第一步。人格平等要求作为相同民事主体的女性和男性,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完全相同。(1)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本质,就是要求男性和女性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男性和女性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2)人格自由人格自由是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比如一个妇女的身体受到丈夫的拘束,其具体的身体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她作为享有人格自由权的主体,仍不丧失其为自由人的身份,可以依其自由的人格寻求司法上的保护,救济其具体的自由权。(3)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女性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在配偶关系中的丈夫更应该尊重自己的妻子,不仅要采纳合理的意见表示,而且应主动分担家务劳动,如此才是充分的。2、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指男女在占有和运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机会是均等的。机会直接影响利益分配的结果。机会是均等的,结果才有可能平等;机会的缺失、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要实现男女由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到事实上的真正平等,就要为广大妇女创造平等竞争、公平参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