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衡阳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平安衡阳的积极性,鼓励“衡阳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衡阳群众”品牌创建工作,根据《湖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衡阳群众”品牌创建工作方案》《衡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衡阳群众,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网络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衡阳籍或居住在衡阳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但按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成立“衡阳群众”平安创建举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邓柯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志文任副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罗光耀,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李来清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吴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警察公***关系中心、警务保障处、受立案中心抽调专人组成,负责“衡阳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收集、拟办、呈签、交办、督办、反馈以及奖励的呈批和奖金的发放。

第五条举报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谁举报、谁受奖;

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统一受理,分级办理;

及时兑现,严格保密。

第六条“衡阳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统一由市举报奖励办受理。“衡阳群众”向其他部门和个人举报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将线索转交市举报奖励办登记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方式向市举报奖励办公室举报:

电话:0734-110,8208315;短信:12110;微博:@衡阳市公安局;微信:衡阳公安;

“衡阳群众”APP;来信、来访。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第九条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发生在衡阳境内的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发生在外埠但举报对象原籍为我市公民的违法犯罪线索;

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受理机关查证属实;

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举报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200元。

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

1.根据举报,被市“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奖励;

根据举报,被全国、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

2.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举报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上浮比例给予奖励。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实施奖励。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的,奖励以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300元,以此类推,每案最多奖励5000元。

2.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3.举报缴获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500元。

4.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海洛因或冰毒数量折算进行奖励:

不满10克的,奖励500元;

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1000元;

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奖励4000元;

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6000元;

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奖励1万元;

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奖励2万元;

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奖励3万元;

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奖励5万元;

50千克以上的,奖励8万元。

5、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6万元。

6、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1000株以下的,奖励1000元;查获罂粟1000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

7、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每查获1个奖励5万元。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据案件性质予以奖励。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1000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每宗奖励500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对于成功查获肇事者的,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损失案件奖励500元,伤人案件奖励1000元,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奖励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奖励10000元。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每宗奖励50-200元,原则上不超过该违法行为所罚款项金额。

举报涉枪涉爆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2.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3.缴获军用枪1支,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4.缴获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6.收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视情奖励500至5000元。

7.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可奖励5-10万元。

8.一次举报情况涉及本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举报涉嫌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其他涉嫌食品、药品、农资犯罪的。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犯罪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犯罪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犯罪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犯罪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犯罪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犯罪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4.案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案件货值金额以法院判决书认定金额为准。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经案件侦办地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奖励额度可不受限制。

举报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

1.群众举报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予举报对象一般治安管理处罚的,每处罚1人奖100元,行政拘留1人奖励200元,刑事拘留1人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提供危害政治和公***安全犯罪的重大线索,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3.提供公安部A级、B级、省公安厅通缉、市公安局、县市区局悬赏捉拿的逃犯线索的,按照悬赏公告金额进行奖励;悬赏未明确奖励金额的,分别按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同一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举报奖励办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市举报奖励办受理的举报市区的违法犯罪,奖励举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举报各县

、南岳区的违法犯罪,奖励举报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奖金由查办该线索或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填报《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办案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由审批公安机关发放奖金。公安机关应在举报案件查办结案后,30天内办理呈报、审批。审批后,奖金由审批公安机关5天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并要求举报人出具“收款证明”或者向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转账。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在举报奖励的定性、定标、审核、审批、授权、报销、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奖励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衡阳群众”平安创建举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