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集资房规定

民法典关于集资房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关于集资房规定为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只拥有有限的产权,集资房即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才可以交易,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一些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单位集资房具有以下特点:

1、集资主体既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有党机关的内设机构;投资主体为本单位职工。

2、由集资单位以其名义购买建房用地,统一设计、发包、管理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主体是集资单位,房屋竣工后由集资主体按既定方案将集资房分配给参与集资的职工。

3、由单位职工全额投资,多有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

4、地理位置优越,建造价格低,增值空间大。

拓展

1.集资房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多种情形,一般是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且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集资房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集资房,集资房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2.集资房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有,集资房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3.单位内部职工购买集资房,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集资房可以办理完全的房屋产权证,即拥有集资房的全部产权。在此意义上,该集资房的房产证和商品房的房产证没有区别。你如果是不属该单位内部职工,购买了集资房,再中国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一般情况下,集资房是没有分到各职工的土地证。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