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是有使用性质的,例如住宅用地的只能用于建兴住宅,工业用地的只能用于工业生产,而房屋同样有使用性质的,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用途可以变更,房屋使用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情形很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作为商业经营场所或者单位办公场所;

二是工业企业将工业厂房改变为商业用房,开设专业市场或者从事酒店、旅游、娱乐业经营等。

房屋规划用途:

1、经营用房:主要是指各种中介公司、开发、装饰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需要用到的房屋。

2、商业用房:是指各照相馆、浴室、类饮食店、粮油店、菜场、商店、旅行社、招待所、门市部、理发店、旅社等所从事的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3、公用设施用房:是指燃气、消防、供热、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公厕、殡葬、变电、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4、跃层住宅:这种住宅主要是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两层以上的住宅,通常人们称为楼中楼。集体宿舍:是指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的学生居住、单身职工的房屋。

5、成套住宅:是指由起居室、几个卧室、室内走道、厨房、卫生间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6、住宅: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其中包含有职工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公寓和别墅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的地下室,也不包括疗养院、旅馆、托儿所、病房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