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行为是否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相矛盾?

不是。

由于卧底侦查作为一项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组织实施的主体与具体实施的主体有所区别,前者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担当,而后者则分为两种,一种是卧底警察等专门侦查人员,一种是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而在一定期间内协助侦查的普通卧底者,其卧底行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导下实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拒绝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教育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经过说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检查。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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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法制日报:兜底性条款应小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