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冲突的解决机制是什么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如下:
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盯橘哗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伍粗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