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患关系分类
1、主动—被动型:是一种传统的医患关系类型,这种模式在现代医学实践中普遍存在,如外科、麻醉、抗菌治疗。这一模型适用于急诊治疗、严重创伤、大出血或休克昏迷等。
2、指导—合作型:是一种现代医患关系基础的模型。医患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病人因某些症状,如急性感染,主动寻求医生帮助。医生则告诉病人做什么,并期望病人对指令性的治疗服从、合作。医生不喜欢病人提问题或表示异议,或不履行应该接受的医嘱。这种关系虽然病人有了一定的地位和主动性,但在总体上医患的权利还是不平等的。
3、***同参与型:医生和病人有近似相等的权利和地位。医生帮助病人自疗,几乎所有的心理治疗均属于这种模式,大多数慢性病也适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型就参与者双方而言,比上述两种模型需要更为复杂的心理的要求。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医患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的消费关系
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院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服务。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不定期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医患沟通,有利于医生了解患者及其病史、拟订治病救人方案,鼓励患者建立康复的信心,有利于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病因、病情、治疗方案及利害,增加对医生及其团队的信赖。但是医患沟通不畅,容易引发医患纠纷乃至医患冲突。法律是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医生有哪些权利,患者有哪些权利?
医患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医疗准入与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含资格、处方与医疗事故认定)等调整。
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医、护、药、技师),患者及其家属。其准入、相关职责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
医患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围绕协助患者康复展开。医方享有病情询问权,检查诊断权,合规收费权等,承担隐私保护、依法行医、合规治疗、安全防护、据实告知病情与损害最小化的义务;患方享受知情权、选择权、生命健康权与医责追偿权,承担交费、如实告知病情、遵从医嘱和理性维权的义务。
法律事实包含法律行为(涉及患者的就医自主选择权;医事合同的订立与实施,具体表现为挂号就诊,诊断处方,实施医嘱)和法律事件(医疗事故、意外、政府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