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 应如何处理好 *** 和市场的关系

我国 *** 应如何处理好 *** 和市场的关系

*** 与市场的关系的处理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掌控好两者的度,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把 *** 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国家战略进行考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 *** 和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是寻求 *** 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使 *** 行为在调节经济、弥补市场功能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自身的缺位、越位、错位。

2、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 *** 作用和市场作用的优点与局限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 *** 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

3、 *** 巨集观调控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结构优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4、同时,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如果 *** 管理和调控的范围、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执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其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5、我国经济体制既存在 *** 干预过度问题,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但在 *** 和市场关系的处理上,仍存在许多不足, *** 作用和市场功能都亟待进一步完善。

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说明 *** 应如何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要处理好市场与 *** 的关系,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价值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实行强有力的巨集观调控。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既要发挥市场的长处,又要克服市场的局限。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从 *** 和公民的角度,谈谈如何处理好 *** 和市场的关系

就比如说企业投资专案立项审批吧。企业投产什么,效益如何应该是企业自己内部的事情,由企业自己决定。 *** 在审批专案立项时,只从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稳定、社会环境等方面考量,只要不是国家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备案了, *** 把握大方向,不要具体干预企业投资什么、产生多少效益等具体微观的事情,然后做好日后监督管理就行了。 *** 现在是要放权见证,而不是掌握一大堆的资源,老百姓干个什么事都要经过 *** 审批,其实 *** 管不了那么多,也很不专业,根本管不好,还不如放手给市场,自己做好监督检查就行了。

袁志刚:怎么看“处理好 *** 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 *** 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 *** 作用。

首先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199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有人简称为“市场化”改革。21年前,党中央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一些关键的要素价格还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核心资源、要素(如资本)、行业(如电信)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与进展仍比较有限。从市场的角度来说, *** 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式过多过细,过度运用行政性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微观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很可能导致企业努力的方向不是去争夺市场,而是去争取 *** 手中掌控的资源。这样,一方面会加大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企业自身的创新意识和动力。问题所在,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正说明经济改革和资源潜力释放的空间还很大。我们只有把更多资源从体制束缚中释放出来,形成新的制度优势,才能够保证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才能优化资源高效利用的制度环境,启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要更好地发挥 *** 作用。在市场经济中, *** 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服务等方面。更好地发挥 *** 作用,就应该让 *** 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真正解决在某些领域存在的 *** 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现在,一方面 *** 对公***产品生产分配的管理调解作用还不够强,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过度市场化造成利益扭曲,公***服务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为获取高额市场利润,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大量排放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亟待 *** 更好地发挥作用。当前,更好地发挥 *** 作用,一方面需要弱化 *** 在微观方面的一些管理职能,从不该管的领域中退出来,让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市场效率,努力打造服务型 *** ,在坚持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完成 *** 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需要强化 *** 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通过强化 *** 这方面职能,弥补市场本身具有的不足和缺陷,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比如,片面追求经济效率的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协调,以价格变化引导资源配置和再配置容易造成经济波动,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动力容易导致两极分化,等等。因此,需要由 *** 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加以弥补。同时,还需要提高 *** 在巨集观管理上的效率,发挥 *** 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建立健全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取缔和打击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不法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互利***赢的良好市场行为。

三是要注意加强二者的有机协调和配合,既防止出现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倾向,又防止只讲市场化、忽视 *** 作用的倾向。市场经济发展有自己的规律性,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环境。 *** 要为市场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同时还要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公***服务和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转型期, *** 还需要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推动。当然,市场经济中的 *** 不是万能的,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式过多过繁,不仅不会弥补市场失灵,而且会抑制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 *** 必须有意识地自觉对自身的经济行为加以明确限定,加快转变职能,为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说明 *** 应该如何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

*** 的基础作用是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用财政手段引导经济发展,避免过多的运用行政手段左右资源分配和需求供给,还应防止恶意垄断的市场行为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及诱发社会危机。

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如何处理好 *** 与市场的关系

*** 的基础作用是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用财政手段引导经济发展,避免过多的运用行政手段左右资源分配和需求供给,还应防止恶意垄断的市场行为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及诱发社会危机。

答题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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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 是如何处理民族关系的?

①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同繁荣的原则,发展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②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作为当代青年学生,要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③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以及基本政治制度;

④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以调动其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⑤需要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自己的创造性、积极性,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发展经济;需要各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需要中央 *** 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力支援;需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⑥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民族关系的内容或者叫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 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联络著的。不同社会的民族关系内容、特征各有特点。

民族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必然受到所处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影响、制约。民族关系既是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产物和积淀,更重要的是现实环境和条件的一种折射和反映。因此, 民族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以压迫统治、剥削掠夺、歧视侮辱、压制同化为基本特征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是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基本特征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 从性质上说已是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是以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内容的。由于它所处阶段的局限,又表现出相对的不完善性,表现出它在这一发展阶段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民族团结的相对性、民族间互助合作的有限性和互助与竞争的***生性、***同繁荣的初步性等特点。

如何处理好公民与 *** 或国家的关系

我国的 *** 是人民的 *** , *** 的权力来自于人民, *** 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而我国公民有权利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和制约 *** 的行为

政策性银行如何处理好与 *** 的关系

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 *** 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 *** 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 *** 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巨集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装置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档案,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执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

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执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档案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

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

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

(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 *** 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 *** 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巨集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 *** 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援、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 *** 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 *** 巨集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 *** 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令人费解。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

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1、 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1) 目的说。即以公***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

的法人为私法人。

(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

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

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 *** 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

反之则为私法人。

(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

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团体以公***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

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

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巨集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 *** 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巨集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 *** 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 *** 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 *** 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 *** 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

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