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饱和了吗?
我觉得,中国的律师业饱和是一个假象;律师没有事情做是特定时期的暂时现象。许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没有业务做,是有很多不正常的原因的。是中国还是“权力秩序型社会”而不是“法律秩序型社会”这一历史阶段造成的。如果粗略分析一下,我觉得大致有如下一些原因。
一是中国律师的根本性功能,由于政治环境的因素尚没有真正发挥、真正为人们(包括官方)所认识。这从大量优秀律师退出刑辩、退出诉讼可以看出来。凡是成功的大牌中国律师,法庭上,特别是刑事法庭上,都已经见不到他们的身影。而人类设计律师制度的根本动因,是在公权力面前为弱势被告设置一个懂法律的专业代言人,保护他、帮助他、防止出现公权力的专横和失误。刑辩的艰难、行政诉讼的艰难、律师干预重大社会事件的被非议和被限制,是中国律师基本功能受到矮化的例证。因此中国律师的“社会正义维护者”的功能特征,被弱化了。律师成了“经济动物”,最主要的一大块业务没有能够得到发挥。
二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影响中国经济运行的最有效的手段还不是法律。法律起不到真正的最高、最后评判者的作用。“强势政府、弱势法院”还是中国现阶段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而法院如果没有权威,律师则基本上就是没有用的。因为律师的功能只能通过公正、超脱、独立、依法的司法审判体现出来。中国现阶段的许多问题,如股市、楼市、汇市、投放、税制,都是行政权在起作用。法制的稳定的标杆作用还没有发挥。“权力人”取代了“法律人”的社会经济调控功能,当下中国“公务员热”远远超过“律师热”。律师对中国宏观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还只是做个文案、当个秘书的功能,即所谓的能够赚大钱的“非诉律师”、“上市律师”、“项目律师”。司法的重大判决影响国家经济运行的现象基本没有。这也严重影响了中国律师业功能的发挥。
三是中国社会依法办事的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虽然全民普法已经20多年了,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百姓相信权力、相信上访、相信哀求、相信清官的传统中华法系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权力实际上的无所不在,也在强化这种社会意识。百姓用一二年时间找法院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总理一句话别人就会在第二天把钱送上门来。法院判了四五次已经定案的案件,一个领导的批示就能够完全重新来过。这些现象使中国百姓有事不是去找律师解释规则(法律),而是去找权力(一级一级找,直到找到他们认为能够满足自己诉求的“清官”)。在中国,不用说百姓家庭请律师是极难待见的,一些数亿的大民企,合同谈判中如果带律师到场,就会被视为对对方的“不信任”、“找茬”。十三亿中国人,至少有90%的人是希望这一辈子都不要同律师打交道的。这是我们同美国等西方国家国民性的最大区别。这样的环境必然会产生律师的“假性饱和”。
四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畸型消费问题。中国的十三万律师,都集中在都市圈。北京一个市就有一万八,上海、深圳、广州加上其他的省级中心城市,集中了中国70%以上的律师,而且都是最优秀的律师。在中国广袤的乡村,八九亿农民不知律师为何物,也请不起律师。“法律工作者”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还有其暂时的生命力,就是因为他们填补着这一块空白。有的偏远地区县四五年考不出一个国家司法资格者。因此,中国的律师人均占有数,目前而言还是不能把乡村人口算上的。这些乡村农民的吃饭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住房需求,现在已经列入国家高层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但“法律需求”则还没有列入视线。法律下乡,本质上还限于作秀的层面。因为国家没有准备这一块钱,要自我谋生的律师都法律援助、长期免费服务也过于天真,百姓也还没有到这种需求层次。由于中国律师的执业许可证是全国通用,律师往大城市集中、争挤有限的发达地区、发达人群市场,就是必然的趋势。这种现象加剧了市场需求不足、律师“饱和”假象。
第五,就是律师的自我“营销”问题。中国的律师业究竟定位在“法律人”、“商人”、“中介服务者”、“政治参与者”、“自由职业者”、“企业经营者”,目前还莫衷一是。但有一点,中国律师的谋生特征,已经是没有一分国家投入,相反要向国家交很重的税的自谋职业者。撇开所有的政治特征、法律特征不说,律师确实就有一个“营销”问题。因为他要赚钱养活自己,在中国的现阶段,光讲政治、法治、道义责任,而一年做不到十万元的律师,不可能被人视为一个成功的律师。这确实是一个矛盾。我们一方面鄙视见钱眼开、唯利是图、不讲道德的律师,另一方面我们又在以金钱上的成败论英雄。对于许多律师,特别是刚踏进律师这个行业的青年律师,不知道如何养成自己、宣传自己、推销自己,确实已经是一个大问题。我一直不大赞成用“律师营销”这个词,可能同我的“律师社会责任”情结有关,但我完全赞成对律师如何拓展自己的业务问题进行系列的研究和辅导。因为这确实是一门学问,不可能无师自通。对于青年律师而言,这个问题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