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激励和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能形成整体优势,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对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技术改造作用大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实施转化:
(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限期淘汰或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利益的。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推广应用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第五条 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应当设立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二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分析测试、检测认证等公***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和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对接等公益服务。
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提供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向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