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思维的保守性

法学家、法律人的思维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认知形式,因其***同或类似的知识背景、根本追求等而形成互通的法律思维。但由于工作环境、职业需求及评价体系的不同,法学家与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也呈现出许多差异,在思维出发点、思维方式方法、思维特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同时,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法学家与法律人不同的思维模式都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但两者无法完全衔接的思维模式也值得深思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 法学家 法律人 法律思维 法治

法学家与法律人作为社会上不同的群体,必然因其社会分工与价值追求的不同而引起思维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思维模式的多个层次与各个方面,而且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对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将产生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一、法学家与法律人的界定

研究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的差异性,首先要界定明确何为法学家,何为法律人。只有对主体身份有完全的认知与把握,才可以对两者思维的独特性与差异性进行透彻的比较分析。

在广义上,法律人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囊括了所有“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的人”,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包括法学家。而本文所指的法律人是指除法学家外的狭义的法律人,是指具备专业法律素质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务,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法学家则是指具备良好的法学专业素质和高尚的法学修养,拥有批判性法律思维和社会责任感,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由此,法学家与法律人之间就具有了明确的界限区分,从而更有利于两者思维差异的对比与研究。

二、法学家与法律人的思维差异

法学家与法律人的思维是指其作为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在思考与判断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思维方式。法学家与法律人作为社会上不同的群体,虽然因具有***同或类似的知识背景、根本追求等而形成互通的法律思维,但终究由于工作环境、职业需求及评价体系等方面的诸多不同,而使得两者的思维模式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思维出发点不同

人类的的思维和言行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关系体系的产物。由于所处的研究环境和背景不同,法学家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出发点呈现出不同的领域特色。法学家多处在高校、研究所、法律协会等专门的法学研究氛围之中,受学术理论的影响熏陶极大,主要工作也是针对法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完善,因而其法律思维出发点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理论的纯洁性。法学家通过自有的专业学识与智慧,在传统的法律文明基础上对法学理论进行评价、分析、创造,并以独特的思考和严谨的思维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需求的满足做出贡献。但是,法学家的思维也可能因其偏执和理想化而被禁锢,从而难以与法律实践操作相衔接。

而对法律人而言,其直接置身于开放多变的社会环境之中,接触更多的司法实务工作,思维模式的形成除受专业知识的影响外,更多地因社会因素变化而重新塑造。因此,法律人思维的出发点更多地与其实务工作的经历和经验相关。法律人由于全面地接触法律实务,可能更直接更鲜明地看到现行法律制度的弊端而对法律规定有所迷惑和反思。但是,这种反思甚至企图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实践努力依然不会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是他们得以依仗的最有力的公***武器。

(二)思维的方式方法不同

法学家与法律人从不同的出发点建构起属于各自群体的法律思维,因而两者的思维方式与方法也呈现出迥然不同的特色。

1.从思维方式来看,法学家看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对立法现状的探讨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无不体现其法律思维的理性化和规范化;同时,法学家也绝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法学研究者,他们除理论争鸣外,对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公众对法律的评价也十分关注,或以自己创造的或完善的或信奉的新理论和新观点来审视他们身处的社会,对不合意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做出批判与修正,以独立的思考和意志追求法律的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

而法律人则侧重于法律实践的思维方式,其特征在于对现实法律的整体上的认同和确信。法律人通过在实践中运用和把握法律,将具体的事实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从而使得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得以有效展开。法律人不追求理论的高度准确性,也不以实践来挑战理论的权威,而是通过对法律的信仰积极地参与投入到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程序正义和个案公平。

2.从思维方法来看,法学家使用较多诸如阶级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在内的法学方法。他们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使其在理论探讨时追求理论的纯洁性和自洽性,甚至过于细致的解析每一个法律字眼,以使得法学理论达到至臻至美的境界。同时,法学家通过剖析与论证,形成自己的创造,并对法律理论的创新与完善增添说服力。

法律人与法学家不同,他们主要采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更注重思维的活跃性和变动性。法律人通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法律条文进行灵活的解读和应用,从而在实现既有法律的基础之上也创造了新的意义上的法律。

(三)思维的特点不同

1.法学家的思维呈现出多样性与批判性。他们并不因同属一个群体而拥有***同的法律信仰和学术观点,而是肯定各自的存在和思想特色,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法学家之间因不同的思维与观点而针锋相对。同时,法学家勇于提出特立独行的理念,敢于批判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善于发现法律理论中的漏洞,通过建言献策、身体力行谋求法律自身的良性运行与完善发展。

而法律人的思维则相对地呈现出顺从性和保守性,其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尽可能地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以遵从自己的情感选择。同时,法律人即使在法律实务过程中发现了法律漏洞,也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来实现个案正义,而是培养一种顺从法律的“法律权威意识”。法律人以实践法律为根本,而不追求对法律理论的批判和指正。

2.法学家的思维模式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他们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依托,对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进行深入地解释和分析,以求在思想上达到一种追求真理的境界,因此部分地与人民的理解需求相脱离,具有“形而上”的特色。

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则更具实践性、灵活性和具体应用性。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其具体灵活地运用法律,将抽象晦涩的法条或法律术语转化成简单易懂的词语句子,以便于实务工作的可操作性。

3.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的价值追求不同。“法学家有自己的价值追求,这就是观点的创新、体系的完善、理论结构的合理、既有的理论的证伪”。法学家通过对法律理论的批判与完善,来规范法律制度,净化学法风气,同时他们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从法学理论的构建出发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融洽和谐。

而在法律人身上,我们更多地看到他们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的理念,他们不以宏大高远的目标为说词,而是确保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良好地适用法律,以使人民可以深切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与价值。

三、法学家与法律人的思维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当今世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取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但对于法律制度构建仍不是很完善的中国而言,法治的真正确立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的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从事法律研究与工作之人的努力,而法学家与法律人不同的思维模式与独特的思维品质对中国法治的进程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法学家和法律人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各具特色的思维模式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1.法学家独特的思维模式以及丰厚的学术功底使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法学家思维有利于完善立法和丰富法学理论。法学家对于法学理论的深入探究使其能够发现法律制度的漏洞,对于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同时孜孜不倦的求知态度和探究真理的执着精神也为法学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其次,法学家思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法学家善于以其独特的学术观点和适时的法律评论向大众普及基础的法律知识,阐明学法、用法、守法的重要性,有利于民众法律意识和维权理念的建立,从而为法治社会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再者,法学家思维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创新支持。法学家思维的多样性与批判性促成法治理念的丰富与更新,同时法学家的善思善辩也为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创新提供了思维指引。

2.法律人由其社会角色决定了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影响,而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也对中国的法治产生重要意义:

(1)从法官来看,其以司法审判中发挥的独特作用而成为法律人的典型代表。首先,法官思维对法治建设具有引导作用。法官通过在审判中严谨科学地适用法律,为当事人灌输了一些法律基本常识和善于用法律维权的理念,推动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法官思维对于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和融洽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法官通过公正审判以及正确运用法律程序,践行法的真谛,同时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做出正确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

(2)从检察官来看,其思维模式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监督和矫正作用。检察官以敏锐的思维对社会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依法进行案件的审查以及法律监督工作,查找原审判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并对冤假错案及时纠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3)从律师来看,其思维模式的形成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也意义重大。律师独立灵活的思维有利于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查找有利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此外,“律师思维对于法治建设还具有修正作用”。律师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而善于发现法律运用中的漏洞,并能抓住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核心成分,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修正与完善有积极意义。

(二)消极影响

法学家与法律人不同的思维指向多受其成长方式和工作环境影响,其各有特色的思维对于中国法治可谓具有多方面推动作用,但两者思维上的差异与断层却也造成了一定的弊端。法学家严谨系统的思维方式得以对法学理论进行完善,却难以全面关注到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的新鲜问题;而法律人崇法保守的思维虽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适用意义,却无法将法律漏洞反馈到理论完善与法律规范的领域。同时,法学家批判多样的思维也容易给法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带来错误或偏激的引导;而法律人注重实践应用的思维则可能会对规范的法学理论造成破坏和冲击。这些问题既是法学家与法律人思维特点的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遇到一定的阻碍,需要在不断的碰撞与融合中寻求平衡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