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1980年12月11日通过的。

超级基金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点经历了由城市到农村,由北到南,有东到西的转移,大量企业的搬迁留下了不同程度污染的地块——也就是美国法律规范规定的“棕色地块”,具体包括了废弃的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害放射性物质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地块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给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1978年,居住在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市爱之运河地区的居民掀起了美国最早由当地居民反对有害产业废物污染的环境保护活动。它的起因是在1940年以后美国某塑料公司在爱之运河就地填埋了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由于有害物质的渗透性、累积性以及长期性,在1976年左右就地填埋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土地污染和饮用水污染,800多户居民不得不迁居他乡,造成了严重人身和财产损失,当时的美国政府把这一地区指定为国家紧急灾害区。以此为契机,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和响应公民的环境保护运动,1980年美国第96届国会在最后几个小时确定《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缩写CERCLA),于1980年12月11号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这一法律就是广为人们所知的“超级基金法”,根据这个法规建立了第一个综合的联邦紧急授权和工业维护基金。

超级基金法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做了重要的修订。美国国会于1986年年10月17日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案——《超级基金修订和补充法案》(SARA)。在该法的第三章中扩展了环境法中知情权的内容。该法中的“知情权”条款要求有关公司就排放的化学品设立一个数据库以便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有关信息这种作法促使公司在公众要求之前自觉开始削减污染物。1996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修订案,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对被污染的设施只是通过掌握其所有权标志而拥有担保物权的出租人,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对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则该种出租人不应被视为相关责任方和使用人,同时在修订案中还增加了有关设施的信托人对以信托人身份保管该等设施期间发生的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该中责任应以其实际保管的财产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