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将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查封,作为执行对象

作为被执行对象,法院可以将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查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因预告登记赋予的相关属性,法院对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予以查封,从而限制预告登记权人的转让等处分行为,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查封并不基于物权,将被执行人具有物权期待利益的财产也列为可查封对象。其所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非不动产物权。登记后,具有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相同内容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的相关效力。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如果登记申请人提出停止对查封房屋的处分异议的,仅需提供已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就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若登记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的,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取得物权的条件而定。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证据,其按照约定已经符合取得房屋物权登记条件,可以确认取得不动产物权,此时,其预告登记是能够对抗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反之,则不应解除查封。因此,对方是可以对抗的。但预告登记是否能否对抗执行,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符合物权登记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