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故意把案情说严重吗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不会故意将案情说的很重。

但是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判断,告知当事人案情最坏的可能性,通过风险把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律师确实存在故意夸大案情的情况,那么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那么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主要负有什么义务呢?

1.如果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那么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2.如果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如果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是如果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在案件代理的过程中不仅仅有义务,同时还享有一定的权利,分别如下:

1.有会见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辩护权。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时候,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4.人身权利。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5.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言论中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那么还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的。

综上所述,具有职业素养的律师是不会故意将案情说严重的,如果确实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处理,您明白了吗?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