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可以聘请外国律师吗?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只能聘请中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外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外国人一般不能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准许以非律师身份作为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