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可诉性”概念是谁提出的
法律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有些法律要合理存在就必须具有可诉性,如果不存在可诉性,该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譬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当然有些法律不具有可诉性,譬如宪法,宪法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诉性,因为要维护宪法的根本性和稳定性,如果使其具有可诉性就有可能导致其随意性。
法律的可诉性问题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以宪法为例,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宪法学者都提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使我国宪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根本权益保护法。宪法可诉性的提出是基于很多考虑:首先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可诉性,那么这部法律就没有生机,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不能与时俱进;其次不具有可诉性就不具有实用性,不具有实用性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再次历史表明一些法律刚开始出现时不具有可诉性,但随着法治环境的变化这些法律现在已经具有了可诉性,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发展轨迹也适用这个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