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账户冻结时存在续冻和轮候冻结时原冻结终止日期后

账户冻结时存在续冻和轮候冻结时,原冻结终止日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续冻: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证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2、轮候冻结:法院执行时,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多个普通债权并存且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财产不足时,按照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依债权比例分配。轮候查封债权人不应优于首封普通债权人。

账户冻结的法律影响:

1、冻结账户的资金使用限制:账户被冻结后,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账、提现或支付等操作;

2、对账户持有人信用的影响:账户冻结可能会影响持有人的信用记录,进而影响其今后的金融活动;

3、冻结期间的利息处理:即便账户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通常仍会按照原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4、冻结账户的债务责任:账户冻结并不代表持有人的债务责任消除,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5、冻结账户的解冻程序:账户冻结后,持有人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或机构要求进行解冻操作。

综上所述,账户冻结时,公安机关可对存款等财产冻结六个月、证券类财产冻结二年,并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冻,存款类财产每次续冻不超过六个月,证券类财产每次续冻不超过二年;而在轮候冻结中,法院执行遵循法定优先权债权优先原则,普通债权根据查封顺序或债权比例分配,确保首封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不受轮候查封债权人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