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诉电话 12348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16000148”法律服务电话更名为“12348”法律咨询电话,启用全国统一服务号码“12348”,并归并至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专线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同时,又拓展了法律援助的新功能,此举标志着“12348”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2348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依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确定。具体标准以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

(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