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规避措施有效的控制!

一、“ 规避”和“ 反规避”概述GATT

( 关贸总协定)自上世纪中叶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各缔约方的***同努力下,经过数回合的贸易谈判,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各国间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因此,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强化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措施。但随着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开始采取诸如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这种规避行为不但有悖于 GATT 的基本原则,也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所以,有必要对这种规避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反规避制度作为反倾销制度的延伸和补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 规避”( circumvention) 是指反倾销规避,即一国产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 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或 行 为 。 而 “ 反 规 避 ”( anti- 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规避进口国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反倾销实践中,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进 口 国 境 内 组 装( 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零组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这种规避主要是利用零部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之内,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 第三国境内组装 (Third 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分出口到进口国。这种规避方法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产品轻度改变(Minor Alteration), 即出口商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型等,以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而确定的征税对象,进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4.产 品 后 期 开 发( Later- Development),即出口商使用新的技术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功能性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相同。反规避措施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恰当地确定一项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使之既包括已明确的倾销产品,又能够涵盖出口商变相倾销的产品。

二、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欧***体最早在反倾销法中规定反规避条款 ,1987 年 6 月 22 日,欧***体理事会通过第 1671/87 号条例,世界上第一个规制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诞生,即所谓的“ 改锥条款”。1988 年欧***体反倾销法全面修订,改锥条款被纳入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理事会条例第2423/88 号的第 13 条( 10) 中。1994 年12 月 22 日,欧***体理事会第 3283/94 号反倾销基本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第 13 条规制的范围大大超过了其前身。 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法——理事会第384/96 号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第 13 条基本上继承了 3283/94 号基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其基本内容如下。

1. 第 384/96 号条例的第 13 条 1 款规定,规避是指第三国与***同体之间一种发生在实践、过程或者行为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对此除了征收反倾销税外没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并且有证据表明,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并存在着以前为相似或者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论的倾销的证据。这就对规避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

2. 该条例对反规避的实质要件做了相应规定,在欧***体或第三国进行的某种装配经营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其实施反规避措施:①该经营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或是即将开始之前开始的或迅速扩大的,并且有关零件来自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②这些零部件占装配产品的零部件总值的 60%以上,但是,如果这些零部件在装配或完成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 25%,就不应视为发生了规避;③反倾销的补救效果正在因组装的相似产品的价格 / 数量受到损害,且有证据证明就以前为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言存在倾销。

本条例关于反规避实质要件的规定和以前的有关规定有明显改进。首先,增加了“ 25%规则”,这是一项限制性规定,这一方面是迫于世贸组织成员国以韩国、日本为代表的缔约方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繁荣欧***体经济,鼓励外来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其次,采用了“ 损害”与“ 倾销”标准,这是对滥用反规避措施的一大限制,是反规避立法的重大突破。

3. 该条例对实施反规避措施的程序也做了相应规定。①调查时间,反规避调查应 9 个月内结束。如果委员会认为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则需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②通报,在《 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决定后,要向海关通报,要求将有关受到规避指控的相似产品或零部件进行登记。一旦确定规避成立,则征税自登记之日起进行。③中止调查程序,如果进口商能得到一份海关证书,证明该进口不构成规避,就可以中止调查程序。海关证明应经由进口商书面申请,根据委员会在与委员会商议后或者理事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授权,发给进口商。

三、欧盟反规避条款的评价

欧盟反规避条款从其产生之日,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欧盟和美国是反规避条款的主要倡导者,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是主要反对者。日本政府于1988 年曾就此向关贸总协定提出控诉,1990 年,关贸总协定特别工作小组裁定欧***体反规避条款在两方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规则。第一,由于反规避税不是对进口零件征收的,而是针对欧***体内完成的产品征收的,其实质上应是一种国内税。对使用进口零部件的产品课征的国内税高于对欧***体内其他相同产品课征的国内税,违反了总协定第 3 条第 2款关于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规定。第二,欧***体反规避程序的中止依赖于在***同体内建立的企业承诺在其装配或生产活动中限制使用日本产的零部件,从而使进口产品受到了低于欧***体产品之待遇的歧视性待遇,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 3 条第 4 款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使用等国内规章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规避问题成为一个重点问题。反规避条款曾写进新协定草案,但终因有关各方分歧太大而在最后文本中被删除。

但规避行为在反倾销实践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对国际贸易公平秩序的破坏也是有目***睹的,所以,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待欧盟反规避条款,正确评价其对国际贸易的作用。反规避制度作为反倾销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以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用的不好,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帮凶。欧盟的反规避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就目前而言应该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其反规避实践水平也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四、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是反规避规定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反规避条款曾一度写进 WTO 反倾销协议的草案中,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没有通过反规避条款,但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反规避条款成为 WTO 成员国的***同游戏规则是必然的。如前所述,欧盟的反规避制度是相当完善的,不但有实体规定,还有程序规定。而我国现行的《 反倾销条例》 中反规避规定却非常笼统,只在第 55 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首先负有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但基于主权原则,中国有权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基本原则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如何制定实施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法规来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合理权益。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中的关于反规避的规定,存在诸多欠缺,更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随着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大,反倾销实践中外国出口商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会越来越多。所以制定符合WTO基本原则,又符合中国反倾销实际的反规避条款,完善我国的反规避制度是当务之急。

在完善反规避制度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反规避规则应尽可能公平、合理。反规避主要是针对那些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的,其制定是为了保证本国产业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绝不能搞贸易保护主义。第二,应参照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有关规定,学习欧盟的先进经验。不但要制定详细的实体条款,而且要制定合理的程序条款,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三,重视吸收邓克尔草案的有关内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邓克尔草案中曾明确规定了反规避条款,虽然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对最终没进入 WTO 反倾销协议,但其内容还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第四,在实施反规避条款的过程中,要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反规避的力度上要把握一个合适的操作度,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