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颁行的最早的商事立法有哪些
一、清末颁行的最早的商事立法是《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是《钦定大清商律》的组成部分,《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颁布最早的新法。它是在没有先例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为应当时之需,按“模范列强”的原则制定的。
1903年,清政府命载振、伍廷芳起草商律。是年12月,起草完毕上奏后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其中《商人通例》9条,《公司律》131条,在体例和内容上均体现了对外国商法典的效仿。
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由于时间仓促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制定的商事法律法规存在着缺陷,甚至有些还是制定中的草案,并随着清政府的倒台“夭折”。但是,这次立法活动使中国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给后人留下了值得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研究清末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的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1、《商人通例》
《商人通例》主要对商人的涵义、商业能力、商号、商业帐簿等作了规定。该商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确认了商人的合法地位。“商人通例”的具体规定虽然不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的有关规定那么详尽,但仍可从中找出两者某些相似的内容。《商人通例》的相关内容与《日本商法典》的这些规定比较相似。
2、《公司律》
《公司律》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呈报方法、经营管理方式 和股东权利等内容,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种 ,这也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所通常规定的公司种类。从“公司律”的规定看,也主要是继受外国的公司立法。
因为主要是翻译搬抄外国的法令,《公司律》中也存在许多规定模糊的地方;同时,《公司律》中较少对中国传统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本国商人从而难以有效配合,清政府初次进 行的经济立法工作因为“移植性”太强而难以顺利植入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