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分解出三个标准:
1、权,即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
2、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
3、责,承担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诉讼做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等。
这其中最终确立的标准是责,有权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机关,有责则一定是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