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部法律规定建筑行业是高危行业被公认的存在危险源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的行业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高危行业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也就是煤矿企业、建筑公司、化工企业等,这些行业被公认的是存在危险源、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的。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因此,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对本法律条文的解读意思如下:

第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生产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他们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在委托范围之内,他们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进行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并不能因为委托单位外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就减轻或者免除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