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现象与本质
法的现象,“法的本质”的对称。法是法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法的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国家规范领域中的外部特征和联系。它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静态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法律文件,也包括动态的法律调整和与法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联系的表现形式,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
任何事物都是本质与现象的有机统一。事物的本质即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及其主要矛盾方面,它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并深藏于事物内部,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靠人们的科学抽象思维去把握并通过实践来检验。
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联系、外在表现和特征,它是多样、易变的,能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本质决定现象,现象又从不同侧面反映本质。认识法应先找到法的现象,然后透过现象深刻把握其本质。法的现象的寻找,法的本质的显现,有其过程。对法的认识也是一个过程。实践—认识—一实践,循环往复,认识是无止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