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之事何止是小事?

近来两则关于厕所的新闻令人感慨。

一则是安徽巢湖全市厕所“总所长”上了《人民日报》。报道说,巢湖市为了整治厕所配置不足、环境脏乱差的现象,成立了“厕所整治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总所长”,城管局中层以上干部分别联系一座公厕,并先后投入1800万元对市区内的8座公厕和56座旱厕进行改造。用巢湖市委书记胡启生的话说,公厕是满足市民生活需求的必备公***设施,也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另一则却是相反,因厕所问题引发了严重伤亡事故。3月22日上午,河南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教学楼厕所附近发生踩踏事故。截至22日下午3点,事故***造成22名学生受伤,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5人重伤。濮阳县政府发布通报称,经初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是课间时间较短,学生集中去厕所,拥堵导致踩踏。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小学校长周某某实行免职处理,并决定对发生事故的学校实施厕所改造,确保教学楼每层楼均有厕所。

显然,安徽巢湖的胡书记是将“厕所革命”视为改善民生之举,而河南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却是因厕所数量不够引发了学生踩踏事件。这一正一反正好从事情的两面说明了厕所之事绝非小事。且胡书记是在没有出事之前进行“厕所革命”,而河南濮阳第三实验小学则是因为出了大事才决心改革厕所问题。对比着两件事,恐怕不仅仅是表扬和批评这么简单。

针对河南濮阳这起学生踩踏事件,有人追问,为何之前当地政府部门无视学校厕所蹲坑少的现实,直到事故发生才进行“快速改建”?有人质疑,这所学校班额严重超标,学校基础设施严重匮乏,是不是应追究当地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的责任?除此以外,不可忽视的是,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学生伤亡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个校长免职处理恐怕是不够的。

据报道,该校***有1704名学生,厕所是两层厕所楼,有五个厕所。其中女厕两个,***24个蹲位;男厕三个,***15个蹲位,另有两个长达5米的小便池。学校总***39个蹲位,平均43人分享一个蹲位。据《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2016版)》规定,学生厕所按学生人数配置,男生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 .2米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 .6米长小便槽。女生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 .2米大便槽。从蹲位的总数来看,该小学的如厕设施显然严重不足。由于学生如厕都集中在课间,这么少的坑位明显不能满足孩子们如厕的需要,学校管理者天天面对这个现实,早就应该想到可能拥挤踩踏的危险后果,却没有实际去解决孩子如厕的难题。这里面就明显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管理者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也许,学校的管理者会提出厕所不足这个困难他们没法解决(如经费、场地等欠缺),但他们有否采取试图解决的措施,这个就十分关键。如果他们已经向上级管理部门(如教育局、财政局)申请,甚至多次申请解决学生如厕难的问题,但上级没有批准,那这责任就应归到了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些都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除非当地政府因过于贫穷确实无法解决困难,那就另当别论。然而,当今社会,教育投入乃国家及各地政府的重中之重,如此大规模的学校里面,没有钱建设足够的厕所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如此一来,谁应该为这起事件承担责任,是能够区分清楚的。

接下来,该如何追究责任人呢?在本该最具有安全感的校园里,却发生死伤多人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追究行政责任外,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对何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规定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而这起踩踏案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这个条件。事实上,校园踩踏事件在我国已不是一起两起,2009年发生的湖南湘乡校园踩踏案,致使多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当时的有关责任人就是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的。

校园安全是公***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障学生的安全,软硬件方面都不可或缺,既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也要强调校园基础设施的健全完善。给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营造一个绝对安全的环境,是政府抓好教育的基础,也是学校老师和管理者的***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厕所之事真的不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