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消纳设施、场所,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引导餐饮行业和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利用等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寄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第十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建筑、公***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