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男子打砸前妻店铺毁坏高价燕窝被判无罪?

对前妻燕窝店一次持续10多秒的打砸,给霍海风带来了一场持续14个月的官司(南方都市报曾于2016年11月29日报道过该案)。因为案件中关键证据燕窝毁坏被指造假,以及案件证人三次作证三次都表述不一致等原因,这起因婚姻矛盾引起的纠纷,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调查,最终于昨日上午宣判。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检察院对霍海风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判决霍海风无罪。霍海风表示,对无罪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非常感谢东莞第一法院能够主持正义,还自己的清白,并称虚心接受法官的建议,以后不再如此冲动。

案情回顾

砸店4个月后遭刑拘?赔偿48万获得谅解

霍海风大学毕业后曾在东莞的政府部门工作,后下海经商,事业颇为成功。2014年9月,他与相恋近10年的女友王某分手后,与来自内蒙古呼伦贝尔的吴楠闪婚。婚后,两人因缺乏感情基础,矛盾频发。2015年2月,两人离婚。

霍海风和前女友王某复合。霍海风称,吴楠获悉后,非常生气,认为是王某充当了第三者,破坏了她的婚姻,便对王某电话骚扰,找人跟踪,甚至是住到了王某家对面进行骚扰。

霍海风回忆,当时吴楠除了骚扰女友和家人,还仍然自称是霍家媳妇四处借债,债主都找上门了。

2015年11月1日下午,霍海风来到位于南城会展酒店附近的吴楠经营的燕窝虫草药店“纯汇堂”,找吴楠理论。发现吴楠不在店里,已是怒不可遏的霍海风在店铺的大堂敲打了几下饰品后,冲进办公室,拿起桌上的一块金石砸向了旁边的冰柜门,将显示器、键盘等零碎物品推到了地上后离开。店内监控拍下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约为10秒钟。

事后,吴楠没有再打电话进行骚扰也未提出索赔,霍海风以为没事了。2016年3月6日,霍海风突然被南城警方刑事拘留。此时已距砸店行为过了4个月。南城警方在案件“情况说明”中称,2015年12月才接到店方被毁物品的价格,之后多次联系被告人,但其一直不配合,直至2016年3月6日才将其抓获。

霍海风被刑拘之后,其家人找到吴楠,请求其谅解。最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霍家人赔偿了48万元后,吴楠出具了谅解书。

其家人告诉南都记者,这个48万赔偿金额并不表示实际损失,对方要这个价才肯出谅解书,霍家这边只好答应。

检方指控

砸坏近5万元的4盒燕窝?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期限后,2016年11月7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正式对霍海风提起公诉。

公诉书中称,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霍海风驾车到南城联嘉大厦24号铺纯汇堂虫草药店内,将店内的2块玻璃(修复价930元)、印尼6A?500克燕窝一盒、印尼L4A?500克燕窝一盒、印尼3S500克燕窝一盒、印尼4S500克燕窝一盒(四盒***价值约48980元),以及一个电脑显示器(价值约680元)、1个键盘(价值约50元)、1个招财女神(价值约680元)、1个小象装饰品(价值约500元)毁坏,随后逃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证人证言、燕窝等物证以及监控录像和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人认定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对其量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

在三次庭审中,霍海风均承认自己的打砸行为,但坚决否认有损坏燕窝。

辩护人易少洪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霍海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证据支持,本案中没有4盒燕窝被毁坏的事实;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表未能对燕窝的实物进行鉴定,不能作为被毁坏财物损失的依据;公安机关拍摄的12张照片均不是案发当天拍摄,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另一名辩护人江永乔律师则提出:霍海风没有打砸燕窝的行为,没有作案工具,燕窝也未受损;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报告,没有对实物进行鉴定,不应采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物、委托书、受理案件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

两位辩护人在三次庭审中,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案件中并没有被损毁的燕窝,甚至有认为制造证据的嫌疑。因此,应当判决霍海风无罪。

法院判决

证词不一致证据不足

罪名不成立

本案中燕窝是关键证据,因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财物价值需达到5000元以上。而本案中砸烂的显示器、冰柜门等价值无法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只有在警方补充调查中出现的价值约48980元的四盒印尼燕窝,才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检方自始至终都无法提供燕窝的实物。

在本案的三次庭审中,是否有被损毁的燕窝一直是争议焦点。在4月14日的第三次庭审中,当时侦办该案件的警察以及证人陈海玲均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在法庭上,警察和证人陈海玲先后出庭,但双方对于燕窝的去向,再次出现了不一致。

当时现场侦查拍照的警察均表示时间过去太久了,记不太清,但对检方提供的照片表示认可,认为检方提交的照片就是现场。当时给燕窝定价,并没有提供实物,只是让物价部门参考同类燕窝定的价。

当陈海玲出庭作证时,又提供了新的说法,称被损毁的燕窝有6盒,两盒吃了,四盒扔了。这一说法与其前几次证言不同。陈海玲还称,当时有警察交代她,将损毁的燕窝保留下来,等候处理。物价部门来定价时,燕窝还在。定完价后,警方才交代其可以处理掉燕窝了。

法院认为,霍海风将“纯汇堂”的2块冰箱玻璃(修复价930元)、1台电脑显示器(价值约1100元)、1个双飞燕牌键盘(价值约50元)、1个招财女神(价值约680元),1个小象装饰品(价值约500元)毁坏,有证据证实,且霍海风无异议。

但对于证人证言以及是否存在被损毁燕窝的问题,法院认为,证人陈海玲在本案中的三次证词,在燕窝损毁的问题上均表述不一致。警方现场勘查的照片只能反映现场燕窝散落情况,无法反映燕窝被损毁的事实,且未能对被害人所称被损毁的燕窝进行实物鉴定,因此,本案中,是否存在燕窝损毁,相关燕窝的品质及价格均不清楚。

因本案中其他物品的损失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海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霍海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