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也称专武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制定出台这个《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

武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亟待从法规层面作出规范。长期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军委总部有关

部门,围绕专武干部编配、管理、培训、待遇等问题,相继作出一系列规定。由于这些规

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一些通知、说明、意见等文件中,时间跨度比较大,规范程度比较低,执行效力也比较弱。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些规定已无法继续执行,影响了队伍建

设发展和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整合规范。二是专武干部选拔任用机

制需要从制度上尽快理顺。随着我国基层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

断深化,传统的专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

民武装工作的落实。近年来,军地有关部门普遍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专武干部队伍建设

规定,从源头上理顺进出关系,健全管理机制。三是提高专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有法

规作支撑。专武干部身处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最前沿,是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直接责任人,是战时支援保障战争行动的一线组织者,是平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国家改革不断深化、国防后备力量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专武干部队伍的职能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凸显,《规定》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基层人民武装工作,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