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罢免人民代表的法律程序。
答案:(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然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一般要求在开会期间经过半数代表的通过,闭会期间经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罢免人大代表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代表的申辩、投票以及备案等四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