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餐饮油烟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