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的

搜查令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开:

1、搜查令一般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发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

2、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搜查的原因、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搜查令由院长签发。

4、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5、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6、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7、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综上所述,逮捕令下达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羁押时间开始,案件正式进入调查阶段。但是判决需要经过刑事诉讼之后的一系列程序,经过法庭审判后依照具体案情进行裁判,裁决下来才意味着刑罚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