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恶性窜货犯法。窜货可以分为良性窜货,恶性窜货和自然性窜货,如果是恶性窜货,可能会涉及到违反合同法。
串货只要按照正规的操作比如有资质的销售方卖给有资质的买方(而且手续程序都正规),是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有部分药厂为了维护产品的区域性价格销售政策,在严厉打击串货行为,但是主要针对他自己的经销商,代理商和业务人员。窜货是商业行为,其目的是赢利。经销商跨过自身覆盖的销售区域而进行的有意识销售就是窜货。窜货:是市场网络中的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紊乱、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窜货的类型恶性窜货:经销商为了牟取非正常利润,蓄意向非辖区倾销货物;自然窜货:一般发生在辖区临界处或物流过程,非经销商恶意所为;良性窜货:经销商流通性很强,货物经常流向非目标市场。窜货的原因。多拿回扣,抢占市场;供货商给予中间商的优惠政策不同;供应商对中间商的销货情况把握不准;辖区销售不畅,造成积压,厂家又不予退货,经销商只好拿到畅销市场销售;运输成本不同,自己提货,成本较低,有窜货空间;厂家规定的销售任务过高,迫使经销商去窜货;市场报复:目的是恶意破坏对方市场。
破解“窜货”顽疾。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渠道成员禁止窜货的合同体系。窜货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销合同是查处窜货的依据。目前奶粉行业中,最上游的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基本上签有书面经销合同,但下游的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终端门店往往没有签订书面经销合同或者签订的经销合同内容不完善,有时仅有一份送货单,往往导致上级销售商处罚下级窜货销售商时没有法律依据;
2、严格产品追溯管理,确保窜货责任可以逐级追责。各大奶粉品牌均已建立了产品追溯系统,对于治理窜货意义重大。但也存在出入库管理不严等问题;
3、严厉制裁窜货销售商,斩断窜货利益链条。对于违约的窜货销售商,上级销售商应严格按照经销合同内容对下级销售商予以制裁,对于拒不服从管理,甚至采取报复、对抗手段的窜货销售商,应采取法律手段予以严厉制裁,利用法律手段追缴窜货收购款、违约金、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让窜货变成“赔本买卖”,斩断窜货利益链条;
4、加大对灰色市场窜货的打击力度。窜货产品从灰色渠道流向消费者,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打击难度较大,可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当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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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