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和装饰装修、道路和公***场所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物料堆放与运输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全民***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科学施治、厉行法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同防治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资金投入、绩效考核、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体制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扬尘污染隐患排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基层自治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践行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 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等防尘设施,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采取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对施工作业以外的其他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

(五)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拆除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总坪施工以及拆除、爆破、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七)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采取密闭搅拌方式,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应当安装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推动农村自建房等建设活动扬尘污染防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