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的房子到期了,但是没有提前通知房主,他要扣押金,这样合理吗? 希望懂法律的能帮下忙。。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你们之间构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

第二: 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

租期半年。租金半年付。提前三十日付下次租金。

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 租期届满之后,合同终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 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六个月租期,期限届满,双方的合同终止。

第四: 如果你们继续使用,缴纳了租金,对方予以认可,视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继续,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五: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在合同终止后,没有在续租,那么,合同终止,你们返还租赁房屋,房东验收后返还你们的押金。

你们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如果不续租,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房东,那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合同。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 双方应遵守合同,如有特殊情况提前30天告知对方,协商解决。该条款并不能理解为:如果不续租,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房东,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并视为乙方违约。

该条款主要是一个协商的条款。为的是双方在应对未知的不确定因素时,互相协商通知,解决问题。

最后: 房主说我们这样影响了他房子的继续出租,暂时先扣押金,我们和房主***同承担房子这段时间的出租费用,房主则通过中介继续寻找租房子的人,等找到了就退还押金,他这种做法是否欠妥?

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应当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并不能按照甲方这样的说法进行操作。

所以,你们可以主张退还押金,如果不予退还,你们可以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占有期间的利息。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