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机械的法律规定

高空作业是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牢固处。

1、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接受安全教育。从事架体搭设、起重机械拆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因作业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遇有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严禁高处抛掷作业工具、材料等。

5、严禁跨越或攀登防护栏杆以及脚手架和平台等临时设施的杆件。

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高处作业者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7、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信装置,并专人负责。

8、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9、加强安全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