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关税问题?

1、 实盘可否撤回?为什么?

可撤回。发盘人必须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收盘人,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否则不能撤回

2、 什么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发盘人,这在法律上成为“迟到的接受”,又称逾期接受。

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其发盘已经失效。

3、 简述FOB术语与CIF术语的区别。

1) 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 FOB中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中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CIF由卖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指定装运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简述FOB术语与FAS术语的区别。

1) 交货地点不同。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

2) 风险转移不同。FOB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FAS风险以船边为界,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5、 分析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的异同点。

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1) 相同点:

1 三者都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2 风险转移相同,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3 都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和费用。

4 都由买方在目的港办理收获和进口手续。

5 都在装运港交货,。

6 都是象征性交货。

2) 不同点:

1 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运费,CIF包含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2 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CIF、CFR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CFR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 CIF条件下,买方付款前得知货物已灭失,可否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不可以。

CIF从交货方式来看,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买方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收取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符合要求的,无论货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损失,买方都必须支付货款。

7、 按CFR术语成交卖方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办理保险手续。因为如果 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8、班轮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班轮运输具有航线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的4个基本特点。此外,班轮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班轮运价已包括装卸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班轮运输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一般在码头仓库即可交接货物。

9、按“件”为单位成交能否利用增减5%的惯例?为什么?

不可以。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溢短装条款则不适用。所以当以“件”为单位时不能用溢短装,即不能用此惯例。

10、什么是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

转船是指货物在装运后允许在中途转装其他船舶均达目的港。

11、出口时可否接受“选择港”,为什么?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几个要求:

1)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各个选择港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而且是一般班轮公司的船都能够停靠的基本港口;

2)应该在合同内规定由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选择港总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

因此,只要满足以上三个要求便可以接受“选择港”。

12、试述海运提单的性质。(论述)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支配该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货物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都列明在内,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应以此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装载是否作分批装运论?为什么?

不作为分批装运。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14、构成***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危险必须是危及到船舶、货物的***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有意采取的。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或额外的。

5)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6)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15、超过签发日期21天的提单银行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日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的提单为过期提单,银行不在其信用证项下予以议付。

16、除外责任及其范围。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基本险中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品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7、托收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论述)

含义: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受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诺,或者凭付款/承诺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特点:

1)对出口商来讲,付款交单的方式比承兑方式更为有利。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代收行不能将有关的商业单据交付进口商,因此进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处置权仍属于出口商。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只要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以从代收行处取走商业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汇票到期却拒不付款,或者进口商破产倒闭无力偿付,出口商会因此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在先,进口商付款在后,等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者仅需要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18、战争险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有什么区别?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运在内,直至该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

19、出口时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控制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制单环节要谨慎。托收项下银行只检查单据,并不审核单据。进口商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要仔细审核单据,以保证出口的货物与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于制单的错误导致 进口商拒付货款。

3)要特别注意远期付款交单,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4)从保险方面控制风险。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P或CIF术语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风险。

20、以托收方式进口,向银行付款取得单据,事后发现单据是假的,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银行无责任。因为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仅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对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商业单据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规定的义务。

21、说明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论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因此银行也就代替了开证申请人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证是独立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了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到原来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各方,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22、什么是对开信用证?它所适用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的结算。

23、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1)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业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2)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其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