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有哪些基本要求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根据法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代表议案的构成概括为“四个法定”,代表提出议案要注意这些基本要求:

一是主体法定。就是说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地方则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宪法修正案的提起,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是内容法定。就是代表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四十四条和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是要素法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一般包括这样几块:第一块是案由,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第二块是案据,就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第三块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说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

四是时间法定。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以方便在会议期间的处理。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人大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设置专门的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工作人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符合议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