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人民团体"包括有哪些?
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中央党委序列。
人民团体”作为中文术语有特定含义,作为法律上的界定:
国民政府在民国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过的《人民团体法》分为三类即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有发起人和主管机关、章程、会员,必须经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方可设立,人民团体为独立法人。
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不得主张***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事实上管制很严格。
1949年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人民团体”之提法,内涵上和国民政府大陆政权时期相同,但没有法律界定。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中央党委序列。
二、中***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扩展资料:
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从1949年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至今。
社会作用
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历届全国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团体中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它们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团结、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员,为完成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各人民团体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