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旨在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当诉前调解被滥用为拖延立案的手段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诉前调解的滥用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或律师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诉前调解程序来拖延立案。他们可能通过提出无理的调解要求、故意延长调解期限、或者反复提出调解申请等方式,以达到其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等不正当目的。

这种滥用诉前调解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使得原本可以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迅速解决的纠纷,变得复杂而漫长,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二、诉前调解滥用的危害

诉前调解滥用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破坏了司法公正。当一方当事人利用诉前调解拖延立案时,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及时保护,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挑战。其次,它降低了司法效率。滥用诉前调解使得案件无法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法院积案增多,司法效率下降。最后,它损害了司法权威。滥用诉前调解的行为让人们对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产生怀疑,从而削弱了司法权威。

三、防止诉前调解滥用的措施

为了防止诉前调解的滥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诉前调解的监管。法院应严格审查调解申请,对于明显滥用诉前调解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其次,完善诉前调解制度。通过明确调解期限、规范调解程序等方式,减少滥用诉前调解的可能性。最后,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理性对待纠纷解决方式,避免滥用诉前调解。

综上所述: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本应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当它被滥用为拖延立案的手段时,其危害不容忽视。为了防止诉前调解的滥用,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等多方面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诉前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